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做好秋季开学、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学校卫生防病与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请各地、各学校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促进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将学校卫生防病与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有效遏制各类传染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在校园发生。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报当地疾病防控机构,并在当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使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增强学校依法管理食品安全的意识,确保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认真落实进货原料控制要求,检查采购渠道和供应商资质,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全面落实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特别要注意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学校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学校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落实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措施,保障师生在校饮水安全,严防肠道传染病发生。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报当地疾病防控机构和食药监管理部门,在当地疾控和食药监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置,彻查事件原因,尽快针对原因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原因不明、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中毒事件反复发生。
三、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学校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及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落实晨检及因病追查与登记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并利用全球洗手日(10月15日)、世界厕所日(11月19日)等卫生纪念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寄宿制学校要特别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聚集性结核病疫情的发生。血吸虫病流行地区的中小学校,还要对学生开展血防知识教育。
四、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排查及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总结分析行政区域内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排查,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风险的,要督促学校认真整改,并适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秋季开学学校食堂的督查和自查,强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5日